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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现将全文刊登如下: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试行)

  市交通港口局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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