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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维权之 代理皇冠漏油官司虽败犹荣

双方争议焦点

   案件中,消费者赵女士认为: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在收到一汽丰田《订购皇冠发动机修理零件的服务快讯》等文件后,明知销售给原告的车涉嫌存在发动机漏油的质量问题却不告知、仍将有质量问题的车冒充合格车辆出售;

   而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知道该批皇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后并没有及时通知经销商暂停销售或在销售时说明问题所在,且发动机存在漏油问题的汽车和完全合格的汽车价值和价格必然不同,就是修复了这一质量问题,也会导致汽车价值和价格的贬损。因此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与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故意隐瞒皇冠3.0L轿车质量问题欺诈消费者。

王海维权之 代理皇冠漏油官司虽败犹荣

   消费者赵女士和王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根据法律规定,除退车赔偿损失外,赵女士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购车价款的一倍支付赔偿。

王海维权之 代理皇冠漏油官司虽败犹荣

   消费者赵女士的描述,我们已经很清楚,但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与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有自己说法。对于其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发动机机油渗漏问题是否构成欺诈事由。

   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认为:他们对车辆存在的发动机漏油问题无异议,但在销售此车时并不知道存在该问题。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销售车辆不存在欺诈行为。在发动机渗油问题确认后,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多次与赵女士协商此事,并要求在女士修理车辆,但赵女士都不予理会。因此,青岛六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昆山公司已经履行其义务,应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认为:该车辆取得了合格证,在车辆销售前及车辆发动机渗油问题被确认前,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不知道该车存在的问题,故没有隐瞒质量问题欺诈消费者。

   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称:尽管其于2005年10月17日向经销店下发了《关于订购皇冠发动机修理零件的快讯》,只是基于此前所收到的对于车辆发动机机油渗漏问题的零星报告,出于给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和改善经销店业务水平的考虑而下发的,而且并不知道该车发动机存在既有渗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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